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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人字〔2002〕168号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关于发放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保健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05-04-01   点击数: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关于发放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保健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大人字〔2002〕168号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关于发放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保健津贴的暂行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东大学关于发放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

保健津贴的暂行规定

为了解决从事有毒有害、高温危害作业工作人员健康的特殊营养需要,增强职工抵抗职业性危害的能力,保证职工身体健康,根据省劳动厅,省财政厅[1992]2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从事有毒有害在职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特规定如下:

一、保健津贴发放范围

(一)甲 等

1.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人员。

2.专职从事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的工作人员。

3.专职从事尸体解剖及保管的工作人员。

4.专职从事核医学研究的工作人员。

5.专职从事热处理、电烧成形、混合翻沙、抛丸清理的工作人员。

(二)乙 等

1.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或其它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

2.专职从事农药合成,生产加工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物质的人员。

3.在动物饲养及试验、检测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的药品、消毒处理人员。

4.一般使用放射线装置及同位素的科技工作人员。

5.从事甲等范围教学的工作人员

6.校医院从事放射、化验、传染病房的工作人员。

(三)丙 等

1.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和其它科研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微生物培养、分离、接种 、病毒研究及分类保藏,经常在强毒强菌室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生物能源研究工作,经常接触有毒气体的人员。

4.专门操作能产生强刺激性,有毒有害蒸气,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

5.专职从事电子显微镜的人员.

6.从事乙等范围教学的工作人员。

7.校医院从事医疗、护理的工作人员。

(四)丁 等

1.在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它科研工作中,一般接触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低毒化学药品的人员。专职从事有毒药品保管的人员。

2.专职从事实验动植物及病虫分类,标本制作与管理的人员。

3.专职从事接触冷铅的检字工.排字工及静电复印人员。

4.专职从事空调冰箱等制冷设备维修和低温在零下10度以下的冷库工作者。

5.专职从事电气焊及电路板焊接的工作人员。

6.从事丙等范围教学的工作人员。

7.校医院挂号室、药房及其它工作人员。

二、保健津贴补贴标准

甲等 每月50元。每日1.7元。

乙等 每月40元。每日1.3元。

丙等 每月30元。每日1.0元。

丁等 每月20元。每日0.6元。

三、保健津贴的经费来源

1.有奖酬基金的单位,其保健津贴从奖酬基金中列支;有管理费的单位,其保健津贴从管理费中列支。

2.科研课题内的实验,保健津贴从课题经费中支付。

3.工作人员在临床教学医院工作期间,保健津贴由所在医院支付。

4.其它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从学校经费中支付。

四、保健津贴的发放办法

1.享受保健津贴属于从学校经费中支付的人员,需填写《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享受保健津贴登记表》报资产处审核并送人事处备案,校医院的人员报医院管理处审核并送人事处备案,其他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2.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保健津贴的工作人员,只享受一种津贴。

3.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出勤天数发给。每天接触超过4小时,按1天计算,接触4小时以下,按半天计算。

4.保健津贴法定节假日照发(不包括寒暑假)

5.脱产学习人员不享受保健津贴。

6.享受保健津贴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即取消保健津贴。

7.保健津贴每学期发放一次,每学期末由各部门按每个职工的出勤情况,填报接触有毒有害人员保健津贴发放表,经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后,报人事处审批,由计财处发放。

8.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作者:劳资与社会保障科

编辑: 劳资与社会保障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