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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审批手续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5-06

编号 02 联系人 王老师 0531-88364845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报时间为每月1-18日,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报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前10日。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件3,贴1寸照片);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初次鉴定须停工留薪期结束、伤情稳定、医疗终结。如需取内固定(钢钉、钢板、克氏针等)的,须在取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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