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人事管理与服务 / 正文
山大人字〔2014〕18号山东大学长期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6-05-31   点击数:

山东大学长期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

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是我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山东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战略规划(2011-2020)》,进一步推动国际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的聘任应紧密围绕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从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出发,坚持“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方针,注重把握高端、紧缺取向,大力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全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分为语言类教师(以语言知识和技能教学工作为主)、专业类教师(以专业课教学工作为主)和学术类教师(以科研工作为主)。

第四条 高端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的聘任,按国家和学校引进人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聘任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在其原居住国内无法律纠纷;无犯罪记录。

(二)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和善于合作的团队精神,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语言类和专业类教师可适当放宽)。

(三)语言类教师须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来自与讲授课程相对应的语言国家,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2年以上高校教学经历。

(四)专业类和学术类教师须具有博士学位和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研究水平能够胜任其岗位职责。优先聘请在国际知名大学、科研机构担任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的教师。

第六条 聘任程序

(一)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的聘任纳入学校教师招聘计划。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建设国际化高水平学科和专业、科研基地及平台,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的需要,制定系统的中长期招聘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学校审批。

(二)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的聘任程序参照《山东大学新进教师招聘办法》(山大人字〔2013〕3号)进行,其中语言类和专业类教师,以及申请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学术类教师,不再进行教授主审。

(三)各教学科研单位确定候选人后,组织候选人填写《山东大学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岗位申请表》(人事在线\常用下载网页下载),并提交相关材料,由人事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四)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校批复,组织拟聘人选与人事部签订聘用合同。

具体要求按《山东大学聘任长期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工作流程》(见人事在线\服务指南)进行。

第三章 岗位聘任

第七条 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按合同聘任。语言类和专业类教师连续在校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年,再次应聘来校工作须在2年以后。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

(一)学术类教师来校工作前,可根据岗位要求和教学、科研水平申请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讲师—副教授—教授)。聘期内符合岗位晋升条件的,可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语言类和专业类教师受聘担任instructor,不参加学校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

第九条 聘期内,学术类教师可申请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

第四章 薪酬和待遇

第十条 薪酬及住房待遇

(一)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的薪酬实行经费包干协议工资制(含住房补贴、旅游补贴等外籍教师应享受的各类补贴),工资标准按《山东大学聘任长期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薪酬参考标准》(附件)执行,所需经费由学校和教学科研单位根据聘用合同约定共同承担。

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纳税。

(二)学校为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提供公寓租住或周转房,租金、水电暖等费用由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保险

(一)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在聘期间须投保《外籍及港澳台来华人士综合医疗保险》(含重大疾病保障、住院保障、意外伤害保障、门急诊保障),保险费用由学校承担,投保手续由学校人事部协助办理;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可根据需要自行购买商业保险。

(二)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参照学校教师进行管理。人事部负责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招聘计划的发布、聘任、待遇落实和师资管理等工作;国际事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外籍教师来华邀请等涉外手续办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的公寓安排与修缮、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将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管理范围,编入教研室或科研组。

第十四条 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的教学课程纳入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课程体系。

第十五条 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在聘期间应全职在我校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外兼职或从事其他社会活动。

第十六条 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核和评估,考核要求参照学校教师有关规定及聘用合同执行。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岗位聘任、待遇调整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解聘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按学校和所聘人员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对于触犯中国法律、法规, 违反山东大学校纪、校规,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严重影响合同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质量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学校有权提前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八条 如因特殊情况,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不能继续承担教学及科研任务时,经教学科研单位与本人协商后可按合同相关规定条款提出解除合同的意见,由学校审核批准后解除与所聘人员的聘用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鼓励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在聘期间申报各类科研、人才项目;对在学校工作期间取得突出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教师,各教学科研单位应积极推荐其参加国家、省、市和学校设立的有关表彰、奖励的评选。

第二十条 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在聘期间利用学校资源获得的一切成果,属职务发明范畴,其知识产权均属山东大学所有,所聘人员不得擅自将研究成果转让,否则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关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大学聘任长期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薪酬及待遇

参考标准

山 东 大 学

2014年2月1日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2月1日印发

附件

山东大学聘任长期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

薪酬及待遇参考标准

根据国家外专局《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结合学校实际,对学校聘任的长期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薪酬由学校和教学科研单位共同承担,教学科研单位承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年(月)薪的20%。薪酬参考标准(税前)及待遇如下:

一、学术类教师

(一)年薪

学术类教师,来校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年薪依据学术水平和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讲师:12—14万元;副教授:15—18万元;教授:21—27万元。

年薪高于相应职务最高额的,高出部分由教学科研单位全部承担。

(二)综合医疗保险

每人每年1680元。

二、语言类和专业类教师

根据岗位需求聘任,每年聘期为10个月。

单位:元

类别

相关工作经历(年)

起薪

范围

学士

硕士

博士

世界高水平大学担任相应职务

讲师/助

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

语言类

2

最低额

5400

5600

6000

最高额

6000

6200

6600

专业类

2

最低额

6500

10000

14000

20000

最高额

7500

12000

17000

25000

各类补贴:

1、旅游补贴:1100元/学期(学期结束时一次性发放);

2、每学年报销一次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所在国家居住城市至济南最近距离经济舱机票);

3、综合医疗保险费1680元/年。

说明:1.月薪以来校工作时考察教学效果、水平、相关工作资历等为起薪点。

2.“学士、硕士、博士”: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优秀的,优先续聘;教学

工作量未达到学校要求(语言类要求12-16课时/周;专业课要求8-10课

时/周)的,不再续聘。

作者:师资培养办公室

编辑: 师资培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