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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人字〔2008〕83号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新聘教职工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09-11-09   点击数:

各单位: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规定,结合我校招聘教职工实际,学校研究制定了《山东大学新聘教职工体检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学校指定校医院为新聘教职工体检医院(附属医院需学校另行指定)。体检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新聘教职工的体检工作。在体检中遇到的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要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体检医院要在体检表上加盖公章,并对体检结果保密。

主检医师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新聘教职工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参加体检的新聘教职工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拟聘人员,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山东大学新聘教职工体检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 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不合格。支气管扩张、肺不张一叶以上,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包括大三阳小三阳),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但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不宜从事餐饮服务、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岗位。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反复发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碍、无法归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注:经一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达治愈或影响社会功能者)

2.各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颅内感染、中毒,颅脑外伤、肿瘤,癫痫及脑血管病等。

3.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因迷信气功、巫术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毒品、酒精、安眠药依赖并影响社会功能者。

5.人格障碍的某些亚型。如:反社会型、冲动型、分裂型人格障碍。

6.神经症的某些类型。如因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麻风病患者,未治愈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化学、生物、材料、设计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经手术治愈者除外),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者不宜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者,不适宜从事教学工作。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岗位。

第二十七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山东大学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作者:人事调配科

编辑: 人事调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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