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公派出国留学教师派出期间因公短期回国有关说明
作者:师资培养办公室    时间:2015-09-18   点击数:

为提高留学效益,保证公派出国留学教师访学计划顺利、有效实施,规范和加强我校教师公派出国期间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特对我校教师在派出期间因公临时短期回国做如下说明:

一、适用范围

国家公派(包括山东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项目)或单位公派出国留学90天以上(含90天)的教师。

二、办理程序

公派出国留学教师,在派出期间,如因工作需要须临时短期回国,学校根据所在单位意见可给予不超过15天的批准期限(以护照出入境日期为准),有关程序如下:

(一)外方导师同意

申请临时短期回国的教师,须先获得外方导师同意函(同意函中应注明同意回国期限)。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教师,应提前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并经使(领)馆同意。

(二)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山东大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期间因公短期回国申请表》(点击下载,简称“申请表”),提前10天以上提交给本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予以审核。

(三)人事处审批

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申请人外方导师同意函和《申请表》提交人事处师资培养科,申请人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回国。

三、关于延期

申请人应在批准回国期限到期之前返回留学单位,继续完成公派留学计划,如因工作原因不能返回者,根据项目不同在获得外方导师、驻外使(领)馆同意后,可向所在单位及学校提出延期申请。

四、费用报销

公派出国留学期间因公短期回国所产生的国际旅费及其他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五、其他

(一)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教师派出期间因公短期回国,其留学期限不予顺延。未获得当地驻外使(领)馆同意擅自回国的留学人员,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处理。

(二)获得山东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和学校资助出国留学的教师,因公短期回国时间超过15天的,按照教育厅的有关规定需将超出时间段内所获得的出国经费资助退回。

(三)公派出国留学教师派出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原则上只允许短期回国一次。已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公派出国留学教师,延期期间原则上不允许短期回国。

(四)公派出国留学教师在派出期间需参加学术会议的,如学术会议在中国大陆举办,需按因公临时短期回国程序办理;如学术会议在港澳台地区和国外举办,则应提前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

201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