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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人字〔2009〕76号关于印发《山东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03-30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
              二○○九年七月一日


山东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维护学校与非事业编制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动争议与纠纷的发生,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山东省、济南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界定
  1.本办法所指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聘用但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各类聘用人员,不包括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及我校实行人事代理管理的工作人员。
  2.根据我校实际,非事业编制人员按支付薪酬(社会保险)的经费来源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学校事业经费直接支付;二是由学校财务预算安排的包干经费或由用工单位(指学校的二级单位,下同)从创收经费或服务成本支付;三是由科研课题组从项目经费支付。
  第二条 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原则
  1.拓宽聘用方式,严格按岗聘用。除科研课题组聘用科研助理外,各单位要转变观念,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接收劳务派遣等方式严格控制学校直接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
  2.严格用工审批程序,杜绝随意用工现象。任何单位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不分经费来源渠道,均应先向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人事管理领导小组申报计划,按岗招聘,杜绝随意聘用。
  3.实行回避制度。用工单位负责人的亲属一律不得安排在本单位,本校教职工的亲属原则上不得安排在同一单位。
  第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体制
  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需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单位,应本着“严格审批手续,公开择优聘用,规范合同管理”的原则,实现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1.学校成立非事业编制人员人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计划审批及对学校各单位用工情况的检查与监督,研究决定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给学校各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政策方面的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学校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是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人事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学校下达给各单位的岗位聘用数及岗位工作性质对各单位聘用人员的条件、聘用时间、薪酬标准、用工类型等进行具体指导,规范各类劳动用工形式,建立统一的聘用人员档案信息库;统一办理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组织各单位对聘用人员进行岗位考核,根据岗位需求及考核情况进行续(解)聘。
  3.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各类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各聘用单位(课题组)聘用人员经费预算,核算聘用人员的各项费用。
  4.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各单位须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依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计划;参与非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工作;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日常工作安排及管理;负责制定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职责,对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负责筹集并按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各项费用(学校事业经费直接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四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基本条件
  非事业编制人员招聘要综合考察其工作技能、文化程度、年龄以及身体状况等因素,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踏实勤恳的工作态度,愿为学校服务。
  2.有过工作经历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已交纳过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缴费情况证明。
  3.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从事政府规定的技术工种,须持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
  具体岗位招聘条件由招聘通知另行规定。
  第五条 劳动关系的确立与解除
  1.用工单位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前须报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人事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劳动合同一经订立,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报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审批(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2.用工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山东省、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者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聘用人员的薪酬,履行为聘用人员交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职务评聘及薪酬待遇
  1.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申请参加学校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具体评审标准、程序按照当年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通过学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的聘用人员,学校发给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2.薪酬待遇及社会保险:薪酬待遇参照当地事业单位相应岗位同级别人员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确定。学校按济南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中的单位缴纳部分,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学校负责代扣代缴。
  3.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各项费用,由聘用单位按月考核后编制薪酬发放表,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按岗位性质分类审核,计划财务处通过银行代发系统统一实名发放。
对于未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非事业编制人员,不分经费来源一律不予支付工资待遇。
  4.各单位每年年底提交下年度非事业编制人员费用预算,经计划财务处审核通过后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七条 劳动争议处理
  学校组成非事业编制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组,成员由工会代表、学校代表、劳动者代表等各个群体的代表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先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组申请调解。调解工作组按照合法、平等、自愿的原则,对单位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应依调解规程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监督检查
  学校各用工单位在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自觉检查劳动用工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学校职能部门接受省、市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劳动主管部门的要求不断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人事管理领导小组,将根据国家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不定期对我校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学校审批要求用工、违反规定用工,或因用工单位责任发生劳动纠纷、伤亡事故等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按照省、市劳动监察部门的规定对用工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用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其它
  1.非事业编制人员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不进入学校。聘用人员属于应届毕业生的,聘用期内,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学校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2.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属于正常的工作时间,假期工作安排用人单位与非事业编制人员应根据岗位情况约定,并写入劳动合同。
  3.学校为公开招聘的医护、财会、科研助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管理岗位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发放校园卡,凭卡在我校使用图书馆、运动场馆、校园网络、交通车以及餐厅等学校资源方面享有与编制内教职工同等待遇。非事业编制人员在离校时应按规定将校园卡交回学校。
  第十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大人字[2001]069号文同时作废。
  2.威海分校参照执行,齐鲁医院、第二医院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依法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3.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作者:人才交流中心
编辑: 人才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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