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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及核对数据的通知
作者:万琼   时间:2017-09-10   点击数:

 

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26号)、《关于适当增加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0号)和《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7〕71号文件明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7〕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 调整我校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16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2.1%确定月增加额。基本养老金是指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主要包括基本退休费、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退休补贴等。

2.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31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

(三)适当倾斜。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人员以往年度倾斜的养老金累计标准,对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三、其他几个有关问题

(一)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1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二)确定本人基本养老金基数时,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因独生子女、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荣誉称号等原因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先将提高的退休费扣除后再计算基本养老金基数。其中,按鲁人社办发〔2017〕62号文件精神,对2016年度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先以6%的增长率重新核算后再进行调整,并补发2016年度退休人员由此产生的待遇差额。

四、工作要求

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涉及全校每一位退休(退职)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数据核对,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及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圆满完成。

相关表格已发至各单位人事秘书邮箱,请各单位组织人员进行核对。核对后,请将纸质材料(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送人事部劳资与社会保障办公室(明德楼B519)备案;有异议的,由所在单位统一汇总后(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一并报送。上述材料请于2017年9月15日下午5:00前报送。

联系人:万老师、耿老师,联系电话:64845。

 

                   人事部

                       201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