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26号)、《关于适当增加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0号)和《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7〕71号文件明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7〕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 调整我校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16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2.1%确定月增加额。基本养老金是指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主要包括基本退休费、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退休补贴等。
2.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31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
(三)适当倾斜。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人员以往年度倾斜的养老金累计标准,对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三、其他几个有关问题
(一)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1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二)确定本人基本养老金基数时,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因独生子女、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荣誉称号等原因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先将提高的退休费扣除后再计算基本养老金基数。其中,按鲁人社办发〔2017〕62号文件精神,对2016年度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先以6%的增长率重新核算后再进行调整,并补发2016年度退休人员由此产生的待遇差额。
四、工作要求
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涉及全校每一位退休(退职)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数据核对,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及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圆满完成。
相关表格已发至各单位人事秘书邮箱,请各单位组织人员进行核对。核对后,请将纸质材料(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送人事部劳资与社会保障办公室(明德楼B519)备案;有异议的,由所在单位统一汇总后(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一并报送。上述材料请于2017年9月15日下午5:00前报送。
联系人:万老师、耿老师,联系电话:64845。
人事部
2017年9月9日